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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春大学新增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办法

2020年09月11日 14:56  点击:[]

    为加强我校硕士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,及时补充硕士研究生导师新生力量,确保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,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、教育部、《吉林省普通高等学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和管理暂行办法》(吉学位〔2005〕11号)及吉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学校实际情况,我校研究生培养包含十个学科门类,各学科特点的不同决定各学科师资情况差异较大,各学科师资的学历、职称、发表学术论文及承担的科研项目差异性也较大,为科学地评价各学科,平衡学科的差异性,现依照三个相近学科组进行分类评价。

一、基本原则

硕士研究生导师是学校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重要工作岗位。为了更好地发挥导师立德树人的作用,坚持以德为先的原则。参加遴选的教师应符合《长春大学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办法(试行)》(长大党发[2018]17号)文件要求,在师德师风方面发挥模范带头作用,应有利于培养适应经济建设、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创新人才,有利于我校学科建设发展和学科结构调整,遴选出能够胜任硕士研究生指导、乐于从事培养硕士研究生工作的学术人才。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组织专家进行评审,遵循选聘条件,严格执行工作程序。

二、基本条件

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,主要针对我校在编在岗教师进行。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省学位委员会的文件要求,在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中,严格控制并根据需要设置确定培养硕士生的导师岗位。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教师,可以申请硕士研究生导师。

1.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政策,热爱教育事业,熟悉国家和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;有责任心,教书育人,为人师表;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,治学严谨、作风正派;富于创新精神;能切实履行导师职责,身体健康。

2.具有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的专业技术职务(高级讲师和高级实验师除外),或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,艺术学科可放宽到讲师在读博士,但在教学或科研方面要取得突出成绩。

3.年龄及学历要求:

新增硕士生导师遴选要求退休前应能完整指导完一届硕士研究生,年龄限定为56周岁(1962年7月1日后出生/主持在研国家级科研项目的教师不受年龄限制)及以下。一般应具有本学科或相近学科硕士及以上学位。有突出贡献或已是省部级以上重点学科带头人的,年龄及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。

三、教学及科研业绩要求

近五年(2013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)教学及科研业绩应满足如下要求:

1.从事本科教学工作一年以上,能够讲授本学科、本专业的研究生课程,开设理论前沿相关课程;

2.具有本学科领域系统深入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,能够创造性地开展研究工作,具有解决复杂理论、技术和应用问题的能力。有明确且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,能够把握本学科的前沿领域及发展趋势,具备团队协作能力;

3.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本学科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:

文学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法学、教育学学科:

(1)重要期刊论文1篇或SSCI、EI检索1篇;

(2)核心期刊论文1篇和期刊论文1篇或被CSSCI检索一篇;

(3)期刊论文3篇。

理学、工学、农业、医学学科:

(1)重要期刊论文1篇或SCI、EI检索1篇;

(2)核心期刊论文2篇;

(3)被CPCI(原ISTP)检索收录的论文3篇。

艺术学:

发表期刊论文2篇及出版专著1部或主编教材1部

4.科研项目及经费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:

文学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法学、教育学学科:

(1)主持地市级在研项目1项,目前尚有可支配经费用于研究生培养;

(2)主持承担过厅局级科研项目,尚有项目结余资金不低于经费额度的20%,可用于支持研究生培养,或者主持承担过厅局级项目不低于3项,并至少1项为省部级及以上。

(3)参研(排名前三位)地市级及以上在研项目1项,项目经费额度不低于1万元,可支配经费达到经费总额的40%或在研项目2项,可支配经费达到经费总额的20%,并有可支配经费用于研究生培养,并取得项目主持人签署的经费支配授权书;

(4)主持横向课题经费达到3万元以上。

理学、工学、农业、医学学科:

(1)主持厅局级及以上在研项目1项,目前尚有可支配经费用于研究生培养;

(2)主持承担过厅局级科研项目,尚有项目结余资金不低于经费额度的30%,可用于支持研究生培养,或者主持承担过厅局级项目不低于3项,并至少1项为省部级及以上。

(3)参研(排名前三位)地市级及以上在研项目1项,项目经费额度不低于2万元,可支配经费达到经费总额的40%或在研项目2项,可支配经费达到经费总额的30%,并有可支配经费用于研究生培养,并取得项目主持人签署的经费支配授权书;

(4)主持横向课题经费达到6万元以上。

艺术学:

(1)主持地市级及以上项目1项。

(2)参与研究地市级科研项目不低于2项(排名前三位),或主持过省部级及以上项目1项。

(3)本人作品参选省级专业展览获得优秀奖以上;或本人公开出版个人作品集(作品数不少于30幅)。

(4)主持横向课题经费不低于1万元。

以上项目均需在学校科研处备案可查,在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前提下,从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、特殊教育、艺术教育、留学生教育的导师遴选条件可适当放宽。

四、遴选程序

(一)本人提出申请。授权学科所在培养单位初审,报学校研究生院培养科复审。

1.填写《长春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申请表》(1份和电子版);

2.申请人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、学历证书、科研项目、科研经费佐证材料或相关证书复印件一式1份,原件备齐待查;

3.《申请表》中所列论文、成果及承担项目的佐证材料复印件一式1份,原件备齐待查。

(二)学校初选、公示和推荐。

1.学校根据文件要求,经过申报初选,由研究生院组织校内或校外专家组进行评审,最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产生拟推荐人选。

2.名单及《申请表》将在学校网站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。

3.公示期满后,以学校正式文件下发为准。

附件:1. 长春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

2. 长春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汇总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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