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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春大学研究生任课教师聘任条件及工作职责(暂行)

2020年09月11日 14:54  点击:[]

    课程教学是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重要环节,是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,任课教师对保证课程教学质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。为了保证和提高我校研究生的课程教学质量,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,促进我校硕士研究生师资队伍的建设,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,特制定本文件

 

一、聘任条件

1、硕士研究生课程的任课教师要求思想品德良好,治学严谨,具备扎实系统的理论基础,能熟练掌握课程的基本内容,把握重点和难点;具备丰富的教学经验,能较好地掌握所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,教学效果良好,工作态度严谨,从事与所授课程有关学科的科学研究,了解该学科发展动态,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。

2、学位课的任课教师原则上由副教授(或相当职称)及以上的人员担任;非学位课的任课教师原则上由副教授(或相当职称)及以上或讲师且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担任。

3、在同一学科的课程设置中,每位任课教师每学期担任的课程不得超过2门。

 

二、聘任方式

1、研究生任课教师实行聘任制。原则上每学期均需进行任课教师的聘任工作,聘任时间与安排新学期教学工作任务同步进行。

2、拟担任研究生课程的任课教师需本人提出申请,并填写《长春大学硕士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申请表》。

3、学位课、非学位课的任课教师由所在院部进行推荐,并填写《长春大学硕士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推荐汇总》,连同“申请表”上报研究生部备案。

4、研究生部对各院部推荐的任课教师进行审核并聘任

5、个别课程确需外聘教师必须在开课前三个月内由学院提出申请,经研究生部批准,方可进行聘任。

6已聘任的任课教师可连续任教。

 

、任课教师的职责

1、对于第一次开设研究生课程的任课教师,应进行课程调研和试讲。

2、应根据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教学要求,因材施教、理论联系实际,不断调整和更新教学内容,及时反映领域内的新成果和新信息。

3、积极参与研究生课程建设,参与教学大纲和有关课程教学文件的制订或修订工作;负责拟订所讲授课程的教学计划。

4、根据研究生课程的教学大纲和内容,选择适宜的教材和参考书目。

5、积极从事教学方法研究,不断提高教学水平。

6、要科学、客观、认真地做好研究生考试的命题、监考、阅卷和成绩上报工作。

 

任课教师的教学要求

1、任课教师应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制定授课计划、并按授课计划和教学大纲进行教学,不得擅自更改课程内容和授课学时。

2、任课教师上课前必须认真备课,准备讲稿、教案,充分注意授课的逻辑性、思想性、科学性和系统性;有效地组织教学,充分地调动研究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。

3、鼓励任课教师采用讨论式教学、研究式教学、专题讲座、案例教学等方式,努力探索适合于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新方法,教师须予以指导。

4、为了保证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完整性和连续性,任课教师应完成课程整个过程的教学任务,如确因特殊情况需更换任课教师时,各相关院部必须报研究生部备案后方可进行更换。

5、任课教师因出差、生病等原因而不能上课,需调课或停课时,应办理调课或停课审批手续。公共必修课直接由研究生部审批。其他课程:1周(含)以内由学院主管领导审批,并通报研究生部;1周以上由研究生部主管领导审批。停课得到批准后,任课教师或委托人应及时通知学生停课时间和复课时间。未办理调、停课审批手续者按教学事故处理。

6、课程结束后,任课教师应认真进行教学总结,并及时将教学过程中存在的疑点、难点及教改建议反馈给相关教学单位。

 

、任课教师的考核

1、学院应对任课教师的资格每年进行一次复审工作。

2、研究生部对任课教师课堂教学情况保持动态监督检查;由督导人员具体检查任课教师的上课情况。对学生不满意率超过30%的教师,及时促其改进或建议更换授课教师。

3、对不能较好履行职责、多次出现教学事故等情况的任课教师,取消其聘任资格。

 

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,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。

附件:1、大学硕士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申请

            2、长春大学硕士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推荐汇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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